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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德赛诊断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涉证行政

发布时间:2023/4/5 22:4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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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发布关于德赛诊断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涉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号

当事人:德赛诊断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天雄路弄上海国际医学园现代商务园16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凯翔

海关编码:

当事人委托上海旭富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于年8月5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票,报关单号为22331000,其中G42项申报商品品名为谷氨酸脱氢酶测定试剂盒(比色法),申报数量为盒,申报商品编号为,申报金额为CF.44欧元。经海关查验发现,上述进口货物含有三乙醇胺,应向海关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但当事人进口申报时未提交。

另经查,当事人委托上海轩桓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上海衡劲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年9月27日至年3月25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货物十八票,其中申报品名为谷氨酸脱氢酶测定试剂盒(比色法)共计十九项商品均含有三乙醇胺,且均未向海关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详见《无证到货情况表》)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由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情况说明、查验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无证到货情况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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