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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宏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前言
本文所探讨的是专业报关代理机构(供应链公司或报关行)在代理委托企业报关后被海关以“归类有误”要求补征关税、增值税及滞纳金时,该补征税款及滞纳金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第一,海关编码和分类
海关编码是指依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简称HS),用科学系统的方法将商品分类。HS采用六位数编码,把全部国际贸易商品分为22类,98章,章以下再分为目和子目。国内公布的税则都是21类,97章,第98章基本不用。中国海关商品编码一般为8位或10位数字编码;前8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确定的商品编码;9、10位为海关监管附加编号。涉及检验检疫的商品编码则有13位数字编码,11-13位为检验检疫附加编号。申请报关时,一般须填写最新的8位或10位HS编码。
海关编码归类是指商品进出口企业在办理商品进出口报关时应根据商品属性按我国现行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确定商品适用海关编码。正确的海关编码归类是商品在进出口环节适用关税、消费税税率的依据。
第二,海关编码归类错误少征、漏征税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下文文所提到的法律法规,如无特别说明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第六十二条规定,“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但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依据《海关法》及《关税条例》规定,如商品进出口企业在报关时海关编码归类错误时导致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补征,或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专业报关代理机构责任承担
商品进出口报关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企业在办理商品进出口时往往会委托专业报关代理机构一般有供应链公司和报关行,供应链公司是一种集金融、物流及报关为一体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专门从事代理企业办理商品进出口事宜,为企业提供专业的代结汇,运输和报关服务。报关行是一种专一从事代理报关服务的企业,但随着企业经营多样化发展,越来越多的报关行也开始为客户提供其他增值服务。
那么,专业报关代理机构在代理委托企业报关后被海关以“归类有误”要求补征关税、增值税及滞纳金时,该补征税款及滞纳金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首先,专业报关代理机构是以其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是否应当为“归类有误”承担过失责任?笔者在长期为专业报关代理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发现,“归类有误”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第1种是由于现实中商品品名型号繁多,而且新产品层出不穷,海关公布的编码也只是指导性、描述性的,所以有一些商品在归类时大多数企业归类的海关编码也不一定是正确的,例如,笔者代理的一个案件中,供应链公司受托提供进口报关,代结汇、代垫税款等服务时将进口商品归类为行业内近年来通常归类的海关编码a并申报进口,该海关编码是免征关税的,然而,数月后,海关在核查时认为该商品应当归类为海关编码b,并以“归类有误”为由要求三年内进口该商品的企业补征关税及增值税。供应链公司在收到补征关税及增值税通知后及时告知委托方,并要求委托方在海关限期内支付补征关税及增值税。委托方以商品已经出售,如支付补征的税款会造成损失,认为是供应链公司过失导致“归类有误”,应当由供应链公司承担补征的税款。
第2种是该“归类有误”确因专业报关代理机构过失所导致。其次,因“归类有误”而补征的关税、增值税及滞纳金是否因专业报关代理机构的过失所产生的?
第四,律师专业意见
笔者认为,归类错误并不会导致商品进口企业增加税负,海关因“归类有误”而补征的关税及增值税是商品本身应当承担税负,只是因为归类错误而导致延期缴纳,而商品在国内的市场价格是确定的,委托方正常情况下不会因为商品进货成本下降而大幅降价销售,所以在因为归类错误而导致延期缴纳关税和增值税的情况下,委托方销售该商品是取得超额利润的。
因此,我们不能简单以专业报关代理机构是否存在过错认定责任。对于上文所提到的案件,因为大多数企业通常归类的,应当认定为专业报关代理机构没有过错。
对于确因专业报关代理机构过失所导致“归类有误”的,应当确定委托方是否因此遭受损失,该损失应限定为委托方出售该商品所得价款是否超过商品进口价款及补征的总额,如所得价款在扣除商品进口价款及补征税款的总额后仍有余额或合理利润,则应认定为没有损失,反之,则差额部分确定为委托方的损失,在该损失范围内确定专业报关代理机构应承担的责任。对于海关加收的滞纳金通常应认定由过错方承担,均没有过错的,依法由委托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