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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身份伪造公章签订虚假合同骗取货款,

发布时间:2022/5/19 23:41:48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皖刑初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牟鑫,男,年6月14日出生于甘肃省会宁县,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甘肃省,住合肥市肥西县。年6月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萧县XX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XX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吉领,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琳华,安徽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萧县人民检察院以萧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鑫犯诈骗罪,于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牟鑫及其辩护人张吉领、张琳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年4月,被害人张某因需购买生产口罩所用的熔喷布,其通过朋友周某的介绍认识被告人牟鑫,牟鑫虚构其是“甘肃木马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职工,伪造该公司的公章和法人签名章与张某签订合同事宜,并伪造相应的授权委托书,使被害人张某陷入其有购买熔喷布渠道的错误认识,并于4月12日向牟鑫个人账户转款96万元。在约定期限内牟鑫未能发货,经被害人多次催要货、款均未果的情况下,发现被告人牟鑫并未经该款用于购买熔喷布,而是用于个人使用。被告人牟鑫于年6月1日被合肥市肥西县XX局桃花XX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提交了被告人牟鑫的供述,书证到案及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浦发银行汇款回单、牟鑫浦发银行收款记录、委托采购合同、委托授权书、   吴孝丽

人民陪审员   张晓玲

人民陪审员   程中保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孟浩然

书 记 员   赵银凤

附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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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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