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编码机 >> 编码机市场 >> 重要公告家在南昌农村的速看澎湃在线
近日,南昌市制定了《南昌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分为六个部分,对农村规划与用地、申请与审批、建设与管理及涉及到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划重点了!赶紧get!
01
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
根据《意见稿》,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的核心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利设施管理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和铁路建筑限界范围、地下电缆、光缆通道保护范围、变电设施、输电线路走廊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住房区域,不得进行住房建设。
《意见稿》提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住房建设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占用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农村村民每户住房建设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三百五十平方米,住房层数不得超过三层,房屋檐口高度不得超过十一米。
《意见稿》鼓励和引导村集体和农村村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住房,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租赁农村村民住房居住或者开展经营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鼓励外迁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不得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在批准房屋建设范围以外建设附属房。
02
应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根据《意见稿》,农村村民符合无自有住房或者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三十平方米的;住房因国家建设项目征收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征用的;因自然灾害、地质灾害隐患、政策性移民等,需要搬迁安置的;退出原有宅基地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村民集中建房点集聚的;现有住房经鉴定属于危房需要拆除的;为改善居住条件等需要拆旧建新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住房建设的其他情形等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住房建设。家庭成员虽全是城镇居民但未享受过国家住房政策且一直生产、生活在农村并具有合法宅基地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住房建设。
根据《意见稿》,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报批手续。申请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乡(镇)人民政府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七个工作日内核发宅基地批准书。
03
新房建成后不拆除原有住房按非法占有土地处理
根据《意见稿》,农村村民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开工前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现场定位放线,并在施工现场设立住房建设监督牌,将批准的宅基地面积、房屋占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高度、朝向、四至等进行公示。未经现场定位放线,不得开工建设。
农村村民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在有效期内未动工建设的,自动失效。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按期建设的,可以申请延期建设。
施工企业或者个人为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或者违反审批规定建设农村村民住房提供施工服务的;施工企业或者个人无图施工、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或者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处以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农村村民移址新建住房,在新房建成后逾期不拆除原有住房、将宅基地退回村级组织的,按照非法占有土地处理。
全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集
《南昌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南昌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请于年6月2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祥瑞路89号南昌市司法局立法处(邮政编码:)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ifach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