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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乙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有限公司-生产车间项目施工事宜达成一致: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有限公司-生产车间项目
2.工程地点:
3.质量标准:合格
4.工期:50天
开工日期:年月日(暂定,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包含收边工程完工日期:年月日(暂定,按实际开工工期顺延)。雨、雪天气及不可抗力因素不包括在本工期之内。
5.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
6.结构形式:轻钢结构
第二条承包范围
乙方负责完成按施工图纸所有由甲方指定的钢结构材料供应商(巴特勒公司)所提供的钢结构材料(下称“材料”)的安装工作(不含其他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或甲方委托其他单位采购的零部件)安装工作),其中包括:
1.甲方指定的钢结构材料供应商供应的材料到现场的接车、卸车、倒运、保管(重要零配件仓储及保管由****有限公司负责)、使用、成品保护、交工验收;
2.材料之主次钢结构安装工作;
3.材料之维护系统安装工作;
4.特别注明:地脚锚栓及预埋件的埋设未包括在本合同工作范围之内。?
第三条合同价款
1.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承包方式。
2.合同总价:人民币,.00元整;金额大写: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3.固定总价承包
所谓固定总价承包应按以下含义理解:
1)合同总价为包干的综合价。
2)合同履行期间,除设计变更涉及的工程量调整和甲方要求进行的工作量调整外,承包总价不作调整。调整部分除设计方提出并经甲方书面认可降低或提高标准或改变做法时可以协商变更单价外,不做调整。
3)本合同总价是指在甲方提供的施工场地满足吊装要求、并且是在跨内能进行机械吊装施工、施工人员单次进出场且正常持续施工费用的合同总价。
4)本合同总价包含乙方按本合同要求完成全部现场安装工作所需的施工费用,但不包括总包配合费及总包管理费、报建费或办理施工许可等其它行政费用。(费用的范围)
5)巴特勒材料及安装商提供辅料余料部分归安装商所有。
第四条付款
一、本合同安装总价为人民币,.00元整(甲方第二期付款时,乙方提供3%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次性全额开具)。
1.第一期付款:合同签订后七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安装总价款的30%,即,.00元整,大写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2.第二期付款:主结构安装完成后三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安装总价款的35%,即,.00元整,大写人民币壹拾柒万伍仟元整;
3.第三期付款:屋面及墙面系统安装完成三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安装总价款的32%,即,.00元整,大写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
4.第四期付款:工程保修金为安装总价款的3%,即15,.00元整,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在保修期达到十二个月后两周内,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5.上述各付款结点为各安装结点在工地的材料安装完毕不影响后续施工即视为结点已完成,为甲方整体工程协调考虑或后续施工考虑而临时未完成的工作不在此范围内。
第五条工期要求
1.安装工期:具体见工期计划表。
2.乙方须按工期计划表和甲方之总控进度计划施工,确保每周工作均在工期计划内完成;
3.根据本工程总体工期考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优先完成所承包工程的某项或多项工作,在现场条件许可并可以实施的情况下,乙方应尽量满足并遵从甲方要求,但甲方要求不得违背安全施工,不得强行改变施工工艺,如因甲方要求导致工期发生延误或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则工期相应顺延,如果由此造成乙方损失则甲方负责支付相关费用,并承担相关的法律后果。
第六条工期延误
1.因以下任何一项原因造成乙方延误实施所承包工程的,经甲乙双方确认,所承包工程的竣工时间相应延长:
1)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延误;
2)非乙方原因造成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3)不可抗力等其它非承包原因造成所承包工程的延误;
4)甲方认可的其它可以谅解的工程延误。
5)甲方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签证手续而影响下一工序施工,则工期相应顺延。
2.乙方在上述任一事件发生后的3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的影响,则乙方应每隔3天发出一份报告,事件影响结束之日起10天内提交最终报告给甲方。甲方在收到报告后3天内就报告内容予以答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已经同意。
第七条变更与变更计价
1.如果确有必要对钢结构承包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数量做出变更或调整,甲方有权指示乙方进行以下任何工作,乙方应遵照执行。该指示应该包括来自甲方、设计的设计变更、洽商、指示等。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已经包含的工作量;
2)改变工程做法、材料;
3)改变钢结构承包工程任何部位的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5)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竣工而必需的任何附加的工作。
2.上述变更指令发出后,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本合同不能因以上变更而失效或者作废。因变更而导致合同价款发生变化或影响到工期的实施则按相应条款规定调整。
3.如果上述变更是因为乙方违约或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甲方不得不发出变更指令,则此变更后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
4.乙方没有权利对合同工作内容提出变更,更不得在施工中擅自改变材料做法、进行未经甲方许可的施工作业。
5.如果变更仅仅造成工程量发生增减,则其单价不变,仍按原合同单价执行。
6.如果合同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价格,则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7.若变更导致乙方不能按工期计划表和甲方之总控制进度计划完成施工内容,则双方对工期计划重新调整。
第八条技术质量要求
1.总则
1)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约和现行规范安排组织本承包工程的施工作业。严格确保施工质量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2)乙方应选派业务水平较高、经验丰富的专业施工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在本工程施工。
2.质量验收等级:按现行国家验收规范达到合格标准。
3.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率达到%。
第九条材料物资管理
1.物资存放管理
1)进场物资堆放地点,必须经过甲方批准,服从甲方的统筹安排,但甲方必须本着方便施工的原则进行安排。
2)乙方现场物资堆放、保管、标识等管理必须符合甲方的管理规定。
2.存放要求
1)进场物资材料存放环境要符合干燥通风的要求。
2)注意防日晒雨淋,远离火源,避免碰撞,乙方在库房外自备消防设备及防火标识。
第十条施工方案
1.甲方提供与钢结构承包工程相关的图纸贰套供乙方施工期间使用。
2.乙方正式施工前需向甲方提供完整施工方案,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本工程施工依据现行国家技术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及其它相关规定;
2)采取的主要施工方法、工艺流程;
3)根据工期要求和现场情况为每阶段施工安排的机具型号/数量;
4)乙方现场管理人员组织结构系统和隶属关系及通讯方式;
5)施工进度计划;
6)各项保证工期、质量、安全的措施以及冬雨季施工措施。
第十一条现场及人员管理
1.乙方应遵守国家、行业、地方以及甲方有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的投入、现场的布置等各方面严格按照甲方的规定,并符合甲方的要求。
2.现场施工人员统一着装,统一配戴安全帽。
第十二条甲方一般职责
1.甲方驻现场项目经理姓名,电话,现场项目经理代表甲方全面履行合同各项职责。
2.甲方负责在材料进场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进场的具体时间。
3.负责施工场地范围内的场地平整和夯实,保证施工对场地的要求,确保大型汽车吊施工的安全要求。
4.按计划组织材料供应以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
5.负责协调乙方与现场其它分包商、施工工序之间的关系与协调。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由双方参与,现场书面交验。
7.分项工程施工前,负责组织施工技术交底,审查乙方施工方案。
8.及时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指令、指示、洽商等相关施工文件。
9.当甲方对工程材料、质量发生怀疑时,有权委托具备相关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查,如确证存在问题则乙方承担相关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10.甲方为乙方提供施工用水电,水电费由乙方承担,甲方提供现场施工所需材料堆放场地;
11.甲方负责定期召开的现场协调例会,乙方驻工地负责人必须准时参加,并服从于会议决议以及总包方的协调管理。若乙方驻工地负责人无法正常参加,需事先向甲方项目经理请假,并指定全权代表参加,乙方无故不参加工程例会,每次处罚壹佰元。
第十三条乙方一般职责
1.按合同约定及甲方书面通知的时间准时进场;严格按国家的规程、规范、设计、方案进行现场安装施工;乙方驻现场项目经理姓名,电话,现场项目经理代表乙方全面履行合同各项职责。
2.自备施工所需垂直运输机械、卸车搬运机械、安装所需机具、机械及其它随身工具。
3.自备符合规范要求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
4.乙方应采取恰当的方式对施工成品、半成品进行妥善保护,防止交叉施工造成污染与损害,并保证不损害其它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成果,如有损害乙方应自费予以修理。
5.乙方应随时准备接受甲方、政府职能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检验、检查,并为检验、检查提供便利条件。
6.负责乙方施工区域的安全文明施工,及时将己方施工区域的施工垃圾清理。
7.乙方现场负责人需按时参加总包方项目经理部组织的有关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各种会议、检查活动,不得无故缺席。若乙方代表临时有其它紧急事务无法出席,须指派全权代表参加。会议所做出的决议、事项,双方需共同恪守,严格遵照执行。
8.自行从甲方引出的水电接驳点(二级配电箱)将水源、电源引至其施工地点,所需配件、电线等设备设施自备。
9.乙方有义务保管、维护施工范围现场临水、临电、临时消防设施。
10.在乙方施工及成品保护过程中,若发生乙方行为造成甲方财产损坏,乙方承担相应的直接经济损失。
11.未经甲方许可,禁止乙方擅自拆改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脚手架、操作平台。否则,因此而造成安全事故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12.负责钢结构承包工程竣工前清理、竣工移交前的看管和保洁工作。
13.提供原材料报验复检报告,及时编制国家规范要求的加工及安装过程资料。
14.配合甲方完成政府质检、安全部门的验收并提供相应资料。
15.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完成钢结构的实验检测,费用包含在合同范围内。
第十四条检查与验收
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工程施工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有权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甲方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五条验收与决算
1.钢结构工程安装完成并完成工程资料及其竣工图,甲方应在14天内组织有关机构及人员进行钢结构过程验收,超过28天没有进行验收且没有提出整改意见;则视为验收通过。工程结束后,如果没有通过验收且没有提出整改意见甲方即使用该厂房,则视为验收通过。
库房施工完成后组织竣工验收,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总包单位完成最终的竣工验收工作。
2.如果钢结构工程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当在10天内予以整改并重新提交甲方验收,直至验收通过,并承担因整改造成的甲方损失(如有)。
3.钢结构承包工程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以及单价调整方式,进行工程结算,甲方于决算确认之日起两周内,支付工程尾款。
第十六条违约
1.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本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
2.除非甲乙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违约方承担前述违约责任后仍需严格履行本合同。
3.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违约方承担的所有责任均以对方遭受的本合同范围内的直接经济损失为限,对方所遭受的间接损失不在索赔范围之内。
4.如因场地达不到施工要求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甲方应及时处理,如果因此造成乙方的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相关的损失费用。
5.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逾期一天按迟延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
6.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按迟延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
第十七条保修
1.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钢结构安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质量保修期:工程保修期为壹年。
3.质量保修期自钢结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4.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2小时内派人维修。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甲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从乙方保修金中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时,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安排人员赶到事故现场抢修,甲方应支付突发紧急而产生的额外费用,不包括修理费用。
5.保修费用与赔偿责任
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2)因甲方或使用方使用或保养不当造成质量问题,乙方有先行维修的义务,维修费用由甲方先行支付乙方,相关费用追索由甲方负责。
3)若合同双方对本安装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则共同约请当地质量监督站或其它权威机构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论乙方质量不合格,则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由甲方承担。
4)在保修期内乙方如拒不修理,甲方有权动用预留保修款另请他人修理,超支部分由乙方承担。
6.保修金支付
乙方履行保修维修责任,保修期达到十二个月后两周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无息支付保修金。
第十八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战争、动乱、飞行物体坠落、、灾害性天气、地震、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九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履行完保修职责,保修期结束,甲方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保修金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二十条争议与裁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本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未尽事宜
本合同在执行中若有未尽事宜,双方经友好协商以补充协议、会议纪要、谈判记录等形式解决。
第二十二条其它约定
1.本合同所述之内容与条款只限于此工程使用,双方不得将本合同内容细节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2.本合同及其附件正本壹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
甲方:****有限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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