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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在保证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基础上,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对浙江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执行简易执法程序,这是余杭生态环境首例使用简易执法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将原本40余天的平均办案时间大大缩短至2小时。
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由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执法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使用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给予行政处罚。
案情描述:
为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大气环境质量,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开展涉VOCs的专项行动,年4月15日上午,执法人员联合检测公司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检查,在浙江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厂房内,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一辆履带式液压挖掘机从事装卸作业。经核实,该公司使用的履带式液压挖掘机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执法人员利用移动执法设备,现场制作了有关证据材料,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和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当场放弃陈述、申辩权力。
(执法人员正在对当事人进行现场取证)处理结果:
该公司使用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依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该案件符合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有关要求,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现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当场缴纳了罚款,并感谢执法人员的指导督促,已联系监测公司为其办理编码登记相关事宜。
(执法人员当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法条链接: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本省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管理制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编码登记信息,并按照规范固定管理标牌。作业单位应当使用报送编码登记信息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范固定管理标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一百元罚款。使用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一千元罚款。
典型意义:
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者在购入非道机械时,一定要及时报送编码登记信息,申请牌照,以防被处罚。
如何申报?
杭州市实施机械编码登记制度,机主可通过浙里办、小程序等,登录“杭州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申报平台”进行信息申报,并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上门对机械进行排放检测和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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