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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三证的电子存储介质

发布时间:2023/4/22 15:06:12   

(首发时间:年10月21日)

第一讲第三节一物三证的电子存储介质

书接百家号“周工解证”年10月20日发布的《现有物证定义的局限》一文中指出的:(1)由涉案电子物品(包括涉案电子信号)形成的电子证据,其实符合“由物质(形成的物品或痕迹)的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证概念,也有符合现有物证定义的成分;(2)由于现有的(主要使用的第二种)物证定义存在不足,其中明确列出的证明材料,物质属性、存在状况和外部特征,其实仍然还是基于刀枪棍棒之类的固态实物物证的技术特性进行描述的,没有充分考虑到以场态存在的电子类物质的技术特性,更没有考虑到电子信号(场态电子物证)是以其技术参数取值的变化规律作为核心证明材料的实际情况,因此不能很好地涵盖瞬逝的、技术参数取值动态变化的电子信号中包含的核心证明材料,也不能很好涵盖上电状态下的电子设备中包含的核心证明材料。

进一步看,由涉案电子物品(包括涉案电子信号)形成的电子证据,在发挥证明作用的过程中,除了以其客观存在作为证明材料之外,还更多地涉及到用通过对其客观存在的逻辑判断结果作为证明材料,人们还习惯地根据最终的表现形式来划分所属的法定证据种类,由此引出电子证据涉及的一物多证问题。为此,以视音频记录中的TF卡为例,对其中的一物多证问题做深入的剖析。

一、看得见、摸得着的TF卡,竟然不被称作物证!

参见图1所示,犯罪行为人反射的光线经过摄像头的转化形成模拟视频信号,犯罪行为人说话的声音经过拾音器的转化形成模拟音频信号,这两种模拟信号经过摄像机主板中的数字化和压缩编码处理之后,以数字视音频文件形式存储在TF卡中。由于TF卡是掉电后数据不丢失的非易失性电子存储介质,因此可以提取它作为法庭证据。

图1为什么不将TF卡称作物证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现在流行认为,TF卡中存储的是(信息技术领域的)电子数据,但事实上,TF卡中存储单元中存储的并不是电子数据,而是表示电子数据的电子信号,像在图1所示的由浮栅隧道MOS场效应管制成的存储单元中,往红色的浮置栅极上充入电荷(电子),其中电场的电压(绝对值)就高,代表数据“0”,而将红色的浮置栅极上充入的电荷(电子)泄放掉,其中电场的电压(绝对值)就低,代表数据“1”。

由此引出一个问题,TF卡,TF卡内部的存储单元,存储单元中存储的表示电子数据的电子信号,均是由物质组成的,均是客观存在的,均发挥了证明作用,为什么不将它们称作物证,而是称作“视听资料”?

二、“一物三证”的具体实现过程

确实,TF卡,TF卡内部的存储单元,存储单元中存储的表示电子数据的电子信号,均是由物质组成的,均是客观存在的,均发挥了证明作用;并且,在现场提取时,需要对该TF卡进行拍照和封存,送交检验鉴定时也需要对其外观进行检查。因此,该TF卡的第一个角色就是物证,确实是以其物质属性、存在状况和外部特征作为证明材料了。

进一步看,参见图2所示,根据“物质的客观存在”的物证概念,对存储单元中存储的表示电子数据的电子信号进行物证调查,那就要测量该电子信号的电压值,如0.93V、0.11V之类的客观电压值。

图2电子存储介质的一物三证过程

然而,在图2所示的容量为GB的TF卡中,有1万亿个存储单元,不可能逐个存储单元地测量其电压值,只能采用电子数据取证工具,通过TF卡的通信接口读出其中的存储内容,在此过程中需要对0.93V、0.11V之类的客观电压值进行逻辑判断形成0、1之类的电子数据。

再进一步看,虽然对0.93V、0.11V之类的客观电压值进行逻辑判断形成0、1之类的电子数据已经是最近似客观的(物证)调查结果,但这种调查结果是看不懂的,还需要对其做进一步的逻辑转化,形成表示亮度、色度、声音之类信息的代码和视音频文件,并需要播放视音频文件才能获得作为法庭证据使用的“视听资料”证据。

由此引出电子证据涉及的哲学问题:对“物质的客观存在”进行逻辑判断的结果和进一步逻辑转化的结果还属于“客观实在”吗?很显然不属于,因为同样的客观事实有可能得出不同的逻辑判断结果,不同的客观事实有可能得出相同的逻辑判断结果!这意味着,不能将通过逻辑判断获得的电子数据以及对该电子数据进一步逻辑转化形成的证明材料归入物证的范畴!同时也折射出一个问题:逻辑判断和逻辑转化时使用的逻辑映射规则,其实是重要的证明材料,长期以来并没有得到人们的广泛重视,仅停留在“能读出来、可以看懂且与犯罪行为有关”的阶段,对取证工具有依赖性过大,对其科学性、有效性等缺乏必要的证明或说明。

总体看来,在TF卡发挥证明作用的过程中,首先是以其自然形态作为物证,然后是在对存储单元中的存储内容进行调查过程中通过逻辑判断获得电子数据并经过逻辑转化而属于逻辑证据或信息证据,最后是根据其表现形式被称之为“视听资料”。所以,TF卡实际上是一物三证的,根据自然形态属于物证,根据证明机制属于逻辑证据或信息证据,根据表现形式属于“视听资料”。不过,由于“视听资料”的表现形式最有特色,所以称之为“视听资料”。

三、对“一物三证”现象的解释

一物三证现象,虽然是在TF卡发挥证明作用过程中客观存在的,但与人们的直观认知有些不同,往往容易引起误解。事实上,这种现象并不难理解,就像我们每个人都有德智体三个方面,如果体育特别突出,就称之为运动员,但并不意味着运动员只有体育一个方面而没有“德”和“智”这两方面,也不意味着在作为运动员过程中不涉及“德”和“智”这两方面。

怎么样?这样的解释,大家能理解和接受吗?

四、“一物三证”现象的启示

事实上,在电子证据中,“一物三证”现象是普遍存在的,这与传统的由实物态物质形成的物证在发挥证明作用的过程存在明显不同,尤其是其中的通过逻辑判断形成的逻辑证据或信息证据。

同时,任何一件电子证据,电子设备、电子存储介质和电子传输介质(包括以开路方式传播的电子信号及其载体),均是由实物态物质+以场态存在的电子类物质组成的,而且正是因为其中存在有以场态存在的(涉案)电子类物质(形成的涉案电子信号)而被称作电子证据。

请注意,涉案电子信号指的是犯罪行为导致其存在状况发生变化的电子信号,强调是由犯罪行为导致,而不是由其他人的行为导致,以便尽可能地将正宗的电子证据与其他的电子形式的证明材料区分开来。

由此启示我们:

(1)可以将电子证据的这种“一物三证”现象和由实物态物质+以场态存在的电子类物质的物质组成作为电子证据区别于传统物证的本质特征(其中的电子类物质必须有犯罪行为导致其存在状况发生变化的);

(2)把现有的“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作为电子证据的子类并统称为电子容证(因为它们均是由逻辑内容或信息内容形成的证据),形成“电子证据(电子物证+电子容证)”的电子证据组成架构;

(3)把这种架构的电子证据作为与物证并列的法定证据种类(并替代目前的第八种法定证据“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以上为本人的学术观点,仅供参考,欢迎大家提出质疑!

提示:本文是基于作者所著《电子证据理论重铸研究》中有关章节的学术观点原创性写作而成,所有权归作者所有,文责也由作者自负。请尊重原创性写作的不易,如需引用,烦请标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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