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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三证现象的本质原因

发布时间:2023/4/22 15: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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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时间:年11月15日)

书接百家号“周工解证”年10月21所发《“一物三证”的电子存储介质》中所说的一物三证现象,参见图1所示,即:在TF卡发挥证明作用的过程中,首先是以其自然形态作为物证,然后是在对存储单元中的存储内容进行调查过程中通过逻辑判断获得电子数据并经过逻辑转化而属于逻辑证据或信息证据,最后是根据其表现形式被称之为“视听资料”;并且,还将这种现象通俗地比喻成:就像我们每个人都有德智体三个方面,如果体育特别突出,就称之为运动员,但并不意味着运动员只有体育一个方面而没有“德”和“智”这两方面,也不意味着在作为运动员过程中不涉及“德”和“智”这两方面。

图1电子存储介质中的一物三证现象

直觉上看,对物证开展调查获得的结果应该属于物证的范畴,但这意味着可以将电子证据纳入物证的范畴中,因为目前主要使用的“电子数据”证据也可以看作是对硬盘、U盘、TF卡之类的非易失性电子存储介质这种(固态)电子物证中存储的电子信号(场态电子物证)进行调查所获得的结果。显然,这种直觉认知,掩盖或埋没了对电子物证进行调查时获得的逻辑证据的贡献,很有可能会遭到富有哲学思想的法学家们的反对。

一、TF卡调查工作中的物证调查与逻辑证据调查

对图1所示TF卡内部的存储单元中存储的电子信号进行调查的过程中,标准的物证调查是测量每个存储单元中存储的电场信号客观的电压值,如0.93V、0.11V之类的,而对这种客观的电压值进行逻辑判断获得0、1数据的操作则不属于物证调查的范畴;并且,根据一定的逻辑映射规则对通过逻辑判断获得的0、1数据做进一步的逻辑转化,所使用的逻辑映射规则并不是作为电子存储介质的TF卡中自带的,而是由电子数据取证工具用多种不同的逻辑映射规则进行尝试后选取或是由勘验检查人员选取;尤其是,所获得的调查结果反映的是多个存储单元中存储的电场信号的客观电压值综合表达的信息内容,而不是更加微观地或更加精确地反映存储单元中存储的电场信号的物质成份、技术参数取值、分布范围形状、强度分布规律之类的物证调查结果。

由此看来,如果坚持认为“物证是用物质的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事实”,那么,对TF卡开展的调查工作确实是可以分成物证调查与逻辑证据调查两个阶段的,对TF卡内部存储的电子信号的客观电压值进行逻辑判断获得0、1数据的操作可以看作是物证调查与逻辑证据调查的交界处。

二、TF卡中的证据形成过程中的物证和逻辑证据

其实,对TF卡的调查可以分成物证调查与逻辑证据调查两个阶段是有深层次原因的。图1中所示犯罪行为人反射的光线和发出的声音属于最原始的物证,在对它们进行现场转化和记录的过程中,并没有将它们转化成新的物质,只是利用了光电效应、压电效应、动磁生电效应之类的电子类效应,用摄像头输出的模拟视频信号和拾音器输出的模拟音频信号的技术参数取值的变化规律来精确反映光线和声音发生动态变化过程中的(部分)技术参数取值的变化规律;也就是说,摄像头输出的模拟视频信号和拾音器输出的模拟音频信号是属于物证调查结果性质的精确的“动态变化过程的客观描述”。

不过,为了能将这种模拟形式的“动态变化过程的客观描述”长时间存储起来,在摄像机中还要对它们进行数字化、压缩编码和数字化存储处理,在此过程中进行了大量的逻辑判断和逻辑转化;也就是说,在TF卡内部的存储单元中存储的电子信号,虽然是(存储态)场态电子物证,但在其形成过程中其实也使用了逻辑证据。因此,在对TF卡内部的存储单元中存储的电子信号进行调查时,自然地要进行相应的物证调查和逻辑证据调查。

三、“视频资料”证据的性质

综合TF卡中的证据的形成和调查过程可知,反射的光线是由可见光(广义电磁波)这种电子类物质组成的,发出的声音是空气这种非电子类物质的振动,而摄像头输出的模拟视频信号和拾音器输出的模拟音频信号均是由电场这种电子类物质组成的和属于“动态变化过程的客观描述”性质的,虽然它们经过了数字化、压缩编码、数字化存储之类的处理,但在播放时经过相应的数字化读出、解压缩译码、模拟化处理之后,仍能精确地还原出模拟形式的“动态变化过程的客观描述”。因此,目前属于法律中列出的“视频资料”证据性质上属于反射的光线和发出的声音这两种最原始的物证的调查结果[1]。

由此看来,由于TF卡内部的存储单元中存储的电子信号在形成过程中使用了逻辑证据,因此在对电子物证开展调查的过程中既要进行物证调查又要进行逻辑证据调查,这其实属于正常现象。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对电子物证开展调查的过程中获得的逻辑证据,其实属于中间结果性质的电子证据,它是服务于物证调查工作的,最终实现的是物证调查的工作目标,但不能将它与原始的电子物证混为一谈。

怎么样?将“视频资料”证据解释成物证的调查结果,是不是有点颠覆您已有的物证认知和电子证据认知?是不是有点打击您对电子证据的崇拜感?不过,如果我的观点正确的话,那又意味着什么呢?

提示:本文是基于作者所著《电子证据理论重铸研究》中有关章节的学术观点原创性写作而成,所有权归作者所有,文责也由作者自负。请尊重原创性写作的不易,如需引用,烦请标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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